一方面,在特别行政区内部,不同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区别。
有的学者如木村龟二对此为目的刑论辩解,认为目的刑论者也重视一般预防,但这只是辩解者的观点,目的刑论的倡导者并非如此。二 西方学者对刑罚的本质是从刑罚的存在理由或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的角度来说明的,与我们对本质的理解有所不同。
说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即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这一本质是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刑罚就是报应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就不可能有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是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2〕(日)吉川经夫:《改订刑法总论》,法律文化社,1974年版,第287页。2.目的刑论强调特别预防,主张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使犯人将来不再犯罪、能适应社会生活而复归社会。康德基于形而上学展开绝对的报应刑论。目的刑论者从特别预防的目的出发,只注意刑罚对犯罪人的淘汰、隔离和改善的作用。
他说:"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还是改善(教育),虽然存在学说上的争论,但报应与改善决不是二者择一的排他关系。后期古典学派的学者如迈耶等,固属此说。(三)对被害人的功能:即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它或者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资本,或者使其感受丧失财产的痛苦,因而可能抑制其重新犯罪。二 日本刑法学者在教科书中往往还论及刑法的功能,如中山研一教授在其《刑法总论》中论述刑法的规制(或规律)机能、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的保障机能。但不同刑罚还具有不同的惩罚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个性。自由刑的这种功能,被称为隔离功能。
这一事实说明,刑罚对罪犯的惩治,就是对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支持。后者又分为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受害人的作用、刑罚对其他违法者的作用等三种①。
服刑人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这种恶果,就会考虑今后避免再遭受类似的痛苦,从而就会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况施罚所以恐吓他人,公道究何在乎?"⑨他认为近代的刑罚既无威慑之力,也无威慑他人之理,从而完全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这反映了他们在改造犯罪人上的失败。这是以改造罪犯思想为根本要求的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旨在使服刑人通过这些教育、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增养道德观念,习于遵守公德,认清形势,了解政策,选择好的前途,自觉接受改造,以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日本学者吉川经夫指出:"作为报应的刑罚,以对受刑者剥夺其财产、或剥夺其身体的自由,有时剥夺其生命为内容。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布罗梭则是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的,他说:"今则刑罚宽和,监狱舒适,更无令人恐吓之理。这是刑罚的鼓励功能的生动表现。应当明确,劳动是手段,改造是目的,劳动是为改造服务的,不能一味劳动,忽视改造,甚至丢掉改造。
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一词,有"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之意,似以用"刑罚的功能"一词为更佳。又可分为两点:(1)社会的适合。
所以我们认为不宜将剥夺功能置于惩罚功能之外。当对张犯判处死刑的消息传出后,他们纷纷点放鞭炮祝贺,表现了他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欣慰。
教育可以使人增长知识,改变观念,提高思想,学会技能。而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功能,则是近代以后才为西方启蒙思想家和近代学派的刑法学者所大力倡导。1994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为从报应刑的观点来看,罪刑应相适应,轻罪重判,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必然会引起犯罪人的不满和社会心理的不平衡。作者论述说:"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补偿功能主要表现在第31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进入专题: 刑罚 功能 。
功效(肠胃功能紊乱)(2)[ability]才能(亦以功能自进)"。"⑩这说明对应处刑罚的犯罪人判处刑罚,对广大人民群众都具有教育功能。
这意味着刑罚在客观上具有产生相应积极作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刑罚本身有其存在的根据,而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八分法对刑罚的功能论述比较周全,但有些功能能否算是刑罚功能则值得研究。
⑦⑨转引自刘麟生译《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143、141页。这里所说的犯罪人以外的人,首先是社会上的不稳分子或者说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犯罪的倾向,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自然会在这些人的思想上产生反映。
按照内容来划分,改造罪犯的教育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甲)思想教育。这几种刑罚的功能可以称为限制功能。"⑦如同轻病不能用猛药一样,轻罪也不能用重刑,否则绝不可能达到刑罚惩罚功能所预期的效果。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当然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
如何看待上述观点呢?我们认为刑罚功能的二分法将刑罚功能归结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似未能将刑罚的功能完全加以概括。……2.对社会方面,刑罚又以警戒一般社会以防后车的倾覆为目的,谓之一般的预防,而同时又有满足一般社会报应思想的作用。
至于具体应有哪些功能,诸家所论,均有可取,这里不拟一一评析,以下正面阐明我们的看法。真正重视对犯罪人的改造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
此为我国刑法学者樊凤林教授主编的《刑罚通论》一书所主张。3.对被害者方面,刑罚对被害者其法益受不当的侵害不能忽视,而有给予满足的作用。
这种分类,据笔者所知,最早为牧野英一教授所提出,他在《日本刑法》一书中论述刑罚的目的时,作了上述区分。(三)对被害人的功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应当肯定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⑤勉强归入,未免不够科学。"的确,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有的学者甚至指出刑罚的许多消极作用,作为主张废除刑罚的理由,但直到现在世界各国均未废除刑罚,原因就在于它的积极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代替的。
这从哲学的高度论述了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任务。根据我国和日本学者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二分法。
刑罚是一种害恶,必须发生痛苦这一现实,必须率直地承认。评析了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功能的不同见解,指出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八分法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